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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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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及《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及《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二)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现金分红的方式优先于其他方式。

  (三)公司经营所得利润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但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五)在保证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或股票和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及监督机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论证利润分配时机、条件、最低比例等事宜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投资计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等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由董事会进行论证并制定调整或变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的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派发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利润分配执行情况。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的条件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完备以及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方案的条件或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