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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管理制度
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及《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股改、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转让、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专项治理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股票限售、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在承诺中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方案。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