隽秀资讯

关注我们

隽秀口腔医学

© 2019 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鲁ICP备19039833号-1  |  电话:0535-6399996                     鲁公网安备 37069302000602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烟台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安街7号             

隽秀生物

>
投资者关系详情

资讯详情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浏览量
【摘要】:
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各部门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上述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四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六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董事会秘书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半年报、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