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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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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

  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

  (三)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修改亦同。

  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